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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审批中心或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各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市区各分局、各县(市)局税务分局之间纳税人发生因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因从事房地产、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需要转至专业管理分局管理情形的,属于本业务范围。跨区变更登记业务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对属跨市区、跨各县(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要求,由迁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迁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三)资料要求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证明文件; (5)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等)。 (四)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天办结。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请跨区税务登记变更,资料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 (2)内部流转迁出分局管理员进行审核确认、完成迁出资料的准备,以及迁出分局分管局长进行意见的签署。 (3)资料内部流转至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完成跨区变更业务所涉及的系统操作。 (4)对纳税人持经迁出分局审核同意迁出的《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符合条件,行政审批中心当场办结。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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