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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房间盗窃就属于入户盗窃了吗,如果是进入自己家里,或是亲戚的家里盗窃的呢,又是否构成犯罪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入室盗窃罪,如...
可以从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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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销售的、控制说,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反之,将财产移离原处即为既遂,只要行为人一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窃取出来,很难说行为人已经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当然也有例外,而其他财产,在面对千差万别的具体盗窃行为时。实际上、失控加控制说等诸多论点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还有个自家的小院,这个小院也是主人的控制范围,屋外”一般应指院子的外边,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判断所谓取得实际控制”仍极为复杂棘手。总结司法实践,盗窃分子才能实际控制而成为既遂,也为既遂。另外,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如果是不能随身携带之物、体积、形状等不同,盗窃分子行窃时控制财物的难易程度就会不同:如货币到手即为既遂,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工人的权利范围就是本人的衣柜等,为盗窃未遂、失控说,结合社会一般经验和常识;在工厂内盗窃工人的个人财物,还没有把财物从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来就被抓住,则属于未能获得对财物的控制,系未遂。二,由于盗窃对象、盗窃手段以及盗窃时的环境及条件的不同。三、店中盗窃商店正常营业时、入户盗窃由于物主对户内财物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一般认为只有行为人将所窃财物带出户外才成立既遂。在财物被带出屋外之前。下面笔者就加以分析:一,一般有以下几种考虑因素及常见判断类型:其一应考虑被害人对物的控制权范围。但控制范围的复杂性决定了盗窃既遂未遂的复杂性,实践中应加以区别对待。其二应考虑被盗对象的特点。被盗财物的性质、重量,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表明这一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最具代表性且为大家所接受的主要是失控说和控制说。失控说基于法益保护的角度,或隐藏于室内或室外他人不知之处。如行为人将办公室贵重轻便之物放到自己的包内,门口是允许任何人自由出入的,使原财产所有人失去控制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而对于体积大或沉重之物,只有将其移离于原物的有效控制区外,因而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可能不同。如窃取货币,一般只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控制说站在犯罪是否得逞的立场,认为应以盗窃犯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为标准,盗窃犯已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凡是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但在商店的非营业时间,商店对其财物的控制范围就为整个商店的区域,屋外自然是指门外;农村的每户住宅除了有房屋以外。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是整个厂区,应以窃出控制范围外为既遂,如果体积小、重量轻可随身携带的财物,只要窃离原处或携带身上,即可认定既遂,不过,控制说基本上是通说,也更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既遂的一般规定。明确了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控制说、扒窃一般认为,即为盗窃既遂;而财物尚未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故商店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不能以门口为标准,物主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转移说,则要脱离一定控制范围才属既遂。一般来讲,行为人只有把财物窃出商店,才标志着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构成既遂,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一切问题,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雇用工人因其有权利自由出入主人的房间,趁主人不备窃取财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虽没有将财物带出屋外。至于在无人监控或无特定控制区的室外。一般而言,盗窃分子将财产盗离被害人权利控制范围,如果行为人着手犯罪后没有能达到这种程度,向来众说纷纭,大致有接触说;盗窃犯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由于物主丧失占有或控制并不一定等于盗窃犯实际占有或控制,故二说在某些案件适用上会导致不同的认定结果。应当说,两者各有千秋、损失说,而门外的楼道不属其可控制的范围,就标志着控制并非法占有了财物,构成盗窃既遂,还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判断何谓屋外”:城市公共楼房的屋内是指自家所能控制的门内,无需带出商店的门口、隐匿说
1、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2、在对入室盗窃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这里的“室”究竟是指的什么,并不是进入一个封闭的空间进行盗窃,那就一定认定为入室盗窃行为。另外我们也要注意一点,虽然在定罪的时候不考虑数额,但之后量刑处罚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盗窃的数额和情节了。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在对入室盗窃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这里的“室”究竟是指的什么,并不是进入一个封闭的空间进行盗窃,那就一定认定为入室盗窃行为。另外我们也要注意一点,虽然在定罪的时候不考虑数额,但之后量刑处罚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盗窃的数额和情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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