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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地申报: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填写申报表格,经签名确认后,由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申报义务人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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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地申报: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填写申报表格,经签名确认后,由受理点出具受理回执。申报义务人第一次申报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一)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应当出示本人明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二)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及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格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领取。到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二、网上申报:属于即时申报情形的,申报义务人无需申报非深人员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现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等信息,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即时申报情形的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申领人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的,应当先行申请居住证账号。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账号。居住证账号开通后,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办证或者查询办证结果。申领人开通账号后,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进行账号认证。账号经认证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再次申领等业务。持证人已在居住证受理点提交过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账号认证。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验申领人身份,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或者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
公民申领,须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3、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工商营业、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 4、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明文件、、购房协议和发票、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屋的合同、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政府(部队)或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之一(指政府保障性住房、军产房)。在居住地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的,应同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在本校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 6、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条件的,也需同时提交实际住址的证明材料。 7、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养老保险凭证均需满足在申请居住证前一年内连续满6个月时限。 8、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非深人员申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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