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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汽油涉嫌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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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资4万元购买机器设备,伪造各种民用及警用号牌。昨日上午,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丹、姚东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4000元。 2009年9月以来,来自湖南省双峰县的农民彭丹,先到浙江省苍南县花4万元购进机器设备,然后在合肥市租用民房非法生产各种机动车号牌,以每副6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10年8月初,彭丹为扩大生产,邀约姚东峰加入。两人共同在瑶海区铜陵新村继续非法生产车辆号牌。2010年9月7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彭丹、姚东峰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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