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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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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雇主对雇员受害时的赔偿责任,以及雇主对雇员受害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这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属于新的规定,法官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注意对此的适用。 (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仅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种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具有双重性,其一具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性质,如该条规定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也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二为雇主直接责任,如该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属于直接责任、单方责任,是一种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这是对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规定,即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件:首先,雇员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在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应当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标准,采取客观的标准;其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必须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只有发生损害后才会有救济,如果雇员未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后果,就不存在产生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再次,雇员遭受人身损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果存在第三人的责任,那么就会产生雇员受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 在责任承担上,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由雇主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受害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赔偿方面的确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行政责任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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