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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否有人受到人身伤害不影响定性,...
(六)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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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具体判刑时间要看案情。案件结果出来之前,能够会见嫌疑人的只有律师。为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字面理解,该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致人重伤的,按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从立法本意讲,该条款只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但具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定罪。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过程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据此,尽管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区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量刑意义重大。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后轻,后者则是先轻后重,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严格。罪名认定正确与否,影响着死刑适用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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