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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星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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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应取得XX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修理、改造单位应对所修理、改造的医用氧舱质量负责,修理、改造的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关标准的规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报告》,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向XX提出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申请,取得XX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医用氧舱制造。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由XX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由认可的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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