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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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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清算时坏账处理核销应该按照企业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初步提出坏账核销金额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2、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审批,提供相关信息,以供领导决策。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出具是否就该款项提出过审计意见证明;法务部门应该判断其诉讼价值;财务部门应该汇总其与公司的其他经济往来事项。 3、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定。 4、财务部门依据有关意见做出账务处理,登记“坏账核销备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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