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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申请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姓名) 受伤害职工:张xx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申请人地址:常州市xx路xx号 邮政编码:2130xx 联系电话:xxxx联系人:王xx 填表日期:2004年2月5日 职工姓名张xx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57、8、28 身份证号码3204xxx 工作单位常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填写职工个人联系电话或手机、小灵通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业务员 参加工作时间1978、2、15申请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 事故时间2004年1月9 日8时20分诊断时间2004年1月9日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右手前臂骨折 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名称 家庭详细 地址常州市xx新村x幢x单元x号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2004年1月9日张xx从家里(xx新村x幢x单元x号)骑自行车到单位(xxxx路xx号)上班(上班时间为9时),8点20分行至南大街新华书店门口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前臂骨折,现右手前臂已做固定术,尚未痊愈,仍在住院治疗。 本单位于19xx年x月参加工伤保险,张xx于xxxx年x月 参加养老保险。 诊断结论:右手前臂骨折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我(张xx)xxxx年x月来常州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04年1月9日8时2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申报情况属实,本人同意申请工伤认定。 签字张xx 2004年2月5日 用人单位意见: 张xx于2004年1月9日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符合工伤,同意上报。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xx 印章(盖单位公章) 2004年2月6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备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书不需要申请认定的当事人去拿,认定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将工伤认定结果书面送达当事人及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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