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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行贿1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31日对外公布。...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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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 裴显鼎介绍称,《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适用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强调其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就必须把牢底坐穿。” “身边人”腐败:领导知情未退还或上交财物即认定受贿故意 针对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解释》明确,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裴显鼎介绍称,“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苗有水表示,“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但《解释》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财务”范围: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行贿人不承认行贿的问题:行贿人不承认只是“零口供”,嫌疑人供述记录只能算一方面的证据,其证明力不强,认定嫌疑人是否有受贿行为,还需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只要有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了证据链条,都可以认定是受贿。在法院认定证据过程中,一般不轻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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