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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人对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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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有效期是: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有效期是最长为六个月。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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