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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总厂、集团公司)(以下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称部门管理机构)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中介机...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在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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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作出初审是否合格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总(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初审工作。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应及时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初始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聘用单位的意见;(四)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3年提出初始注册申请者,需提供达到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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