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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按照与案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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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的对称性是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具有间接证明功能的证据。这种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的结合。
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各种言词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纷繁芜杂,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属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一起抢劫案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言,就是直接证据。这里所谓的直接证明,主要是指该证据的形式意义上的“证明”功能、“证明”作用,而不能简单地、绝对化地理解为实质意义上的“证明出来”、“证明清楚”。
1、接警问清案由。 民警在接到报警,问明报警人身份的同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大致经过,在脑海中隐约形成一个大致的轮廓,明确现场勘查的重点和细节。比如:接到一辆小轿车与摩托车相撞事故,轿车沿国道直行,摩托车由小道驶入国道左转。对这样一个警情,民警在接到后去现场途中就会考虑到,要勘查小道的宽度及摩托车轮胎行驶的轨迹等重点。当然,报警人叙述的事故经过还需要到现场勘查后来确定真伪。 2、环视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不要急着用尺子丈量、绘图、照相,而是要在现场及周边仔细查看,确认勘查范围。首先要查看车辆是什么部位接触的,即车辆的痕迹。车辆互相接触的,比对两车痕迹,明确受力方向,并看是否相对应,车辆与行人接触的,还要在现场结束后,立即派员到医院提取伤者外衣、检查受伤部位。其次,辨别路面印痕及散落物等,要分清路面轮胎印迹、路面划痕、散落物等是那辆车那个轮胎或那个部位遗留在路面上的,走向是什么,是否相关联?最后,明确痕迹的起、末点或折变点,确定接触点。当然,在现场环视完后,还要结合现场初查情况。 3、现场初查与分析。 这要求民警到现场后首先确定驾驶人、当事人,查验有关证件,寻找证人,问明案情,了解事故大致经过,并与现场环视情况综合分析事故成因,作出合乎实际的推理判断,揭示现场上各种元素的本质和内在联系。只有在现场初查情况与现场情形相符情况下,方能着手进行现场勘查。那么在现场勘查之前就必须掌握或查明车辆的行驶方向、路线或轨迹,明确车辆接触的形态与接触点,明确各种痕迹、物证的关联性。 4、实地勘验。 勘验事故中队每次出现场,绘图、制作勘查记录、照相等工作均做好分工。 5、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应该在现场制作,但针对办案人员较少,还要快速处置现场等情况,一般都采用现场勘查结束后制作。在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中,就是从接处警开始直至勘查现场结束都详细记录,包括报警人情况、现场保护人情况、现场勘查见证人情况、现场指挥情况、基准点确认情况到最后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等情况。很规范,也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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