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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二审上诉状是如何的?

2022-08-01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厚铧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徐厚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黄岩浙东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开发区茂丰街15号。 一审案号为:(2015)台黄商初字第2286-1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请求: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原告浙江黄岩浙东橡胶助剂有限公司诉一审被告东莞市厚铧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原告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15)台黄商初字第2286号受理,一审被告认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明显错误,把握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成为本案的关键。 第一,“标的”的法律含义 标的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意图通过法律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效果。(《法律词典》第30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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