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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我国《》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本人需要赡养。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为精神病人或者重度智力低下者,则不能要求孙子女尚在并且有负担能力,也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作为A惟一的子女B已经先A死亡,没有其他的赡养义务人,因此,作为A孙子的韩大和C当然具有赡养义务。韩大和C认为作为孙子没有赡养义务的认识是错误的。在韩大或者C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A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孙子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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