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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虐童刑事处罚,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虐待罪适用范围,教师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被纳入适用对象。 ...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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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施虐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其方式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医疗检查费(被虐者如果受伤)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这得由孩子当原告、监护人做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方能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施虐者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其方式是: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对其警告或行政拘留(据报道,那个拍照者被行政拘留了,理由是其行为满足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的要件);行政处分中的警告直至开除(据报道,几起虐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都被“开除”),这是有关部门主动行使行政处罚或处分的权力。 应该说,上述的对施虐者“处罚”,无论是对施虐者本人还是对社会大众,都能说的过去,法律上也没有障碍。问题出在施虐者到底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如果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故意伤害罪,需要求有伤害的“结果”,而且这个“结果”是要经过鉴定的,只有鉴定结论构成轻伤或重伤的方能追究伤人者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就目前网暴的事实来看,施虐者显然是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报道,司法机关目前对施虐者是以寻衅滋事罪罪名对施虐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化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列举了该罪的四类客观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随意”、“殴打”、“情节恶劣”三个条件。 寻衅滋事罪的起点刑是五年,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是较为严重的。
关于幼儿园虐童老师处罚,具体幼师不属于儿童的家庭成员,因此受限于罪刑法定原则,严重程度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幼师虐童难以入罪,而即使严重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由于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不是单位犯罪,我们也只能处罚幼教本人,不能对幼教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本案中的校长)进行刑事处罚。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幼儿园虐童处罚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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