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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的利息可以不用退回,在公安机关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后期的返还被害人财产时,会将受害人之前在参于非法集资活动时所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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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2、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3、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在公安机关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后期返还受害人财产时,受害人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收取的利息将扣除本金。因此,非法集资允许使用非法集资利息来抵消本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意见第五项规定了有关财产的追回和处置:非法向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非法收入。利息、股息和其他回报支付给集资参与者,以及代理费、福利费、返还费、佣金、佣金和其他费用支付给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应当依法追回。集资参与者本金尚未返还的,支付的回报可以抵消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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