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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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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你的朋友没有参与,则无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人。 按以下标准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 1、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招募组织卖淫的人,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4项规定的情况严重:(1)招募累计达到10人以上的;(2)招募,送淫者中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患重大性病者累计达到5人以上的;(3)协助组织海外人员在国内卖淫或协助组织国内人员出国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5)招募,送淫者被组织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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