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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建设,应当兼顾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敷设通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管线等公用设施影响绿化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绿化管理责任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报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真生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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