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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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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简单地讲,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责任人承担责任是以其有过错为要件的,无过错就无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的在于举证责任上,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证明责任人有过错)在受害人,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在责任人,如果责任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责任人承担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要件,虽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就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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