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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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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知情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维修单位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时,应当登记送修人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因调查逃逸案件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车辆维修记录、道路收费站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无偿提供。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牌证:(一)因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二)因办理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补领机动车号牌期间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按前款第(一)项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明、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核发临时通行牌证时,应当载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行驶区域、发证机关、发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装载的货物应当妥善放置,避免货物遗洒、飘散。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附载临时作业人员时应当留有必要的安全乘坐位置,所载人员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自卸货运机动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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