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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即为从犯。对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
1、对于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即为从犯。对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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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聚众斗殴罪的从犯,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即为从犯。对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甚至于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主、从犯认定的前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1)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从犯指的是积极参加者指在聚众斗殴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实施纠集人员、准备斗殴器具、互殴等行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自然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刑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认定: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聚众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们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单独犯罪或特殊共同犯罪。《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隐含着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可能有三类,即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只有认真分析各参与者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确认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才能确定是否共同犯罪,进而确定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确区分出主从犯,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1、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就是使多个行为人具有系统性,形成行为人的集合,同时多个危害行为也因行为人的集合而形成犯罪行为的集合;策划,就是确定犯罪对象、方法和拟订犯罪计划、方案、选择犯罪方法等一系列活动;指挥,就是在实施犯罪活动时进行部署、调度,以及指导、指点他人实施具体的行为。 2、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者在刑法中未作具体表述,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积极参加者指在聚众斗殴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实施纠集人员、准备斗殴器具、互殴等行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自然人。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按阶段划分,在聚众阶段中,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积极与相对方联络、预约斗殴、纠集人员、积极提供斗殴工具的犯罪分子,是积极参加者;在斗殴阶段中,积极实施斗殴行为,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犯罪分子,也是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者还可按作用大小进行区分,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和起次要作用的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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