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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从事露天岗位工作; 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注: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应发放...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2、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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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情形,发给劳动者的津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1、员工从事露天岗位工作; 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注: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应发放高温补贴存争议,则可申请劳动仲裁,同时“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南濒热带海洋,北为南岭山地,境内河流纵横,热量丰富,气候湿润,且有雨季与热季重叠的特点,尽管年内气温达到35℃以上的日历天数不如一些高纬度地区,但由于雨、热同季,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等因素综合作用下,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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