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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子女和睦的赡养义务是什么?

2022-07-03
家住在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的许某育有7个子女,她含辛茹苦把孩子抚养成人,在打算安度晚年之时,因赡养问题与7个孩子打起了官司。 许某与7个子女共同生活在一个乡镇,现年事已高,无其他经济收入,又患脑血栓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急需赡养之时,7个子女中的几个人却因赡养问题产生了纠纷,后约定7个子女每人到老人家照顾一周,一周之后再由另一个子女照顾,极为不便。2014年2月20日,许某到海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到子女家居住,并要求7个子女给付赡养费用。 海林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老人的经济情况和身体条件,决定减免许某的诉讼费用,并指派速裁庭法官潘远成于立案次日来到许某家就地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单纯的判决不能化解子女间的矛盾,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就在现场开庭时邀请山市镇司法所和村委会负责同志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力求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经过审判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细致调解,最终老人和子女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同大女儿共同生活,其他6个子女每月各给付赡养费400元;2014年3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7个子女共同承担。至此,赡养纠纷彻底解决,一家人和睦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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