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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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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制度。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3、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另有单位加以规范)4、主观上属于直接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行贿。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客观构成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本罪行为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 第三,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已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受、取得。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约定方式。能够以谁提出为标准,将其归入索取与收受:国家工作人员先提出约定的,属于索取;对方先提出约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收受。 二、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其次,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再次,行为人对上述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
的构成要件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行为。该罪的构成,并不以对方承诺或者一定实现其不正当利益要求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没有达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包括个人和单位。第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向单位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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