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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条件及适用

2021-11-29
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过程中的新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改,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如果受害者自愿和解,双方可以和解,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才能和解。第一,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即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但并不意味着这两种犯罪都可以,必须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二,除渎职罪以外的七年以下过失犯罪也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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