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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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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二)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三)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四)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五)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照规定开具票据的;(六)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七)不按照规定解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八)违反规定退付政府非税收入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银行账户。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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