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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行政复议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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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厅统一登记、编号、印制,主办部门应当提供拟印制公文的电子版。办公厅编录人员出校样后通知拟稿人对校样进行校对。拟稿人不在时,主办部门应当派其他人员负责校对。限时印出的特急件,主办部门应责成专人跟踪校对。不得因无人校对而造成文件延误。一般文件校对2次,重要文件校对3次。校对要准确无误,校样与原稿必须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须修改时,应征得办公厅公文审核人员认可,重大改动需要经签发人同意。办公厅对因校对责任出现的差错应当记录在案,并定期通报。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以前,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试行规定。
公文应当由具有相应职权的领导签发。(一)以保监会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按领导分工,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分管副主席不在时,按领导AB制,送代管副主席签发。(二)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后送主席签发。主席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凡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签发人如果不是主席,应同时标注主席已阅。(三)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纪委发文由纪委书记签发。(四)办公厅发文一般由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重要的发文视公文内容送分管副主席核发。(五)需有关国家机关会签的公文或者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一般按机构对等、一人签发原则,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会签文件和联合发文,应送主席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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