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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向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等诊疗资料。 工伤职工因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而不是某家医院进行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有医疗卫生专家库,每逢鉴定时,会随机从医疗卫生专家库抽取专家为工伤职工进行鉴定。或许鉴定的场所会安排在某家医院,但参加鉴定的医疗专家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而不是该家医院的医生。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做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到社保局领取);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无需特意为领取工伤认定书多跑社保局一次); 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6、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七个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领取。领取鉴定结论手续。 1、单位经办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单位公章及工作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或单位证明。 2、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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