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省人口与条例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归侨、侨眷的,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特别行政区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经县级以上技术鉴定机构确认,由施术单位予以及时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患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生活补贴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7人已浏览
296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7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