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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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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一)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五)需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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