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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安全生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燃油供应单位采取措施,对季节性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优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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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使用者提供零配件供应、培训等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退货责任。销售、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环保要求。
农业机械生产者、维修者、作业者应当执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本市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农业机械技术要求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下列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事项:(一)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二)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培训;(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四)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五)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六)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七)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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