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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民诉法第136、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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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民诉法第136、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与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以下四个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人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没有应该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事件方面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追究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收养关系事件方面当事人死亡的情况。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待被告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如果经通知参加诉讼,依法变更被告。如果经通知,其继承人不参加,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的遗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综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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