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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后如何确定违约金标准?

2024-11-20
作为一名律师,我经常遇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律师,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然而,我必须再次告诉大家:“没有!” 在民法典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遵循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呢?这可能会很难准确认定。 如果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如果承租人需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数额。 如果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否合理呢?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如果你不能证明自己在以合理的条件和方式积极寻找新承租人,法院通常不会随意按你实际空置时间来支持违约金。 因此,无论是对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租赁合同解约的实际损失,可能都面临举证难,损失数额不确定的问题。 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杨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将更加简单方便;而违约方呢?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量。对双方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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