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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抢劫既遂。通常情况下,如果抢到了钱就属于既遂,如果没有抢到钱,但是将受害者造成轻伤的话,也定为既遂,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不但需要进行...
抢劫罪轻伤构成既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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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是抢劫既遂。最高法《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 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由于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类为侵犯财产罪,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抢劫财产,其行为最终指向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根据法益侵害,普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应以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为标准。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为限,而不是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财产为标准。因为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并取得财产,如何处置,与刑法保护权益的意图相去甚远。刑法作为惩治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手段,重点惩治犯罪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主观犯罪,考虑保护被害人财产权利,是立法者如此分类的立足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是如此。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者侵犯了行为人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可以忽略不计。原因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的侵犯。从危害结果来看,有时甚至远远超过其财产受到的侵犯,往往会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的后果。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对抢劫造成严重处罚,属于加重犯罪。因此,行为人是否抢劫被害人的财产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一个方面;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中伤(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的后果,也应该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另一个方面。如果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方产生了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既遂就符合抢劫罪属于结果犯的原则。
持刀抢劫刺伤受害人,不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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