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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外情证据如下: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 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
1、离婚婚外情证据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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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一方或第三者对婚外情的曾经认可,如其本人书写的检讨、保证书、信件、忏悔书、日记等。(2)其他反映配偶婚外情的证据材料,例如情书、字条、照片、录像、日记、宾馆住宿的记录登记等。还有知情者的证言(如邻居的证言、调解机构的证言如居民委员会、双方工作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3)有关机构或有关证人了解情况所作的调查笔录,也可以侧面反映一些情况,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考虑。(4)有个别案件中,婚外情一方的其他亲戚愿意出庭作证的,也可以作为有利的证人证言提交。 总之,取得证据的手段一定要合法,不能以侵犯人权来获得证据。
(一)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三)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例如,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采纳;如果是闯入第三者住处或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过错方自己的叙述,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单位的处理一般来讲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但如果过错方对此认可,也可作为证据。影视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注意拍录的证据有被法院否认的风险,因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一般来讲,法院采纳证据是有标准的,只有合法的证据法院才会采纳。
1、离婚时会被采纳的证据: (1)家暴等事件,受害方报案的,有警方的笔录; (2)有过错方基于过错情形对无过错方立下的保证书、道歉信等; (3)出轨方与第三者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4)关于过错方过错情形的录音录像。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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