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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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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精神病患者是不能在民政局离婚的,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是可以在民政局离婚的。诉讼离婚时,一般在精神病人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子女归配偶抚养。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且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要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对其子女进行抚育。
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当自己的辩护人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但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理论上是可以的,辩护人可以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刑诉法解释》第227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第231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先对定罪问题进行辩护。接着,再进行量刑辩护,这时律师可以提出罪轻辩护,即提出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因为控辩双方所处立场不同,再加上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理解不同,致使控辩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对有罪或无罪产生分歧实属正常。考虑到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很低,故而允许双方就量刑问题再作辩论,以使被告人对于法律赋与的辩护权真正得到行使,最终在量刑时能够做到罪刑责相适应。由此可以看出,同一案件,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从法理上讲,没有任何问题。《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8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下发的文件。这里可以得出,在实务操作中,允许做无罪辩护,再作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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