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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小股东权益的的方法如下: 1、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
小股东一般是指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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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方法如下: 1、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 2、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规定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董事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重大过失损害小股东权益应对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经理不履行维护小股东权益义务的救济措施。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从本质上讲,公司制度构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与实施,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现行公司法侧重于公司外部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具体规定,以至公司成为中小股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从本质上讲,公司制度构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与实施,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现行公司法侧重于公司外部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具体规定,以至公司成为中小股东难以冲破的“经济牢笼”。 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戴福说,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完全“资合”的性质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强调“资合”的同时也强调“人合”的性质。但是,公司法并没有从制度设计上真正体现这种人合性特点。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按照股份公司的原理设计,处处体现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即便个别中小股东能够被当选董事会成员,但是因为董事会的组成、议事、表决等均由股东会决定,故通过董事会限制大股东是难以实现的。同时,大股东更容易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而小股东却没有任何反击的能力。 戴福认为,加大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应扩大中小股东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何种损害,都有权提起诉讼;另外,赋予中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目前,中小股东有两种方式保护自己:一是将股权转让;二是公司解散清算后收回剩余财产。但是,这两种可能的途径完全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难以收回出资,剩余财产分配权也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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