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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的本罪?

2022-05-11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在我国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分开的,不能因为承担了其中的一个责任,就能免除另一个责任。因此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后还款还是有必要的。而现实中,根据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情节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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