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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特殊情况”下可以,要看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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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扶养他(她)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会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2、养父母子女之间,则可以因为养父与养母的离婚,子女归抚养父亲或抚养母亲一方单独来扶养,从而使得不尽抚养义务的养父或养母的一方与原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因此这会导致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消灭。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可以因继父和继母的离婚,子女归继父或继母一方单方扶养,另一方因其不继续承担扶养责任而使原来的扶养关系终止,从而导致相互继承权的消灭。婚前财产在离婚后可以认定为自己的一方财产,所以子女是可以继承的。需要注意的是,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固定的,即使夫妻双方离婚解除了婚姻状态,也并不解除与子女的关系,涉及到父母的财产,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分割,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中规定的顺位顺序进行继承。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不改变子女的姓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在父姓或者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的选取的抚养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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