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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
婚姻是自由的,但同时,离婚是人生大事,建议慎重为之,还是内部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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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202 1.0 1.01生效)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而若是双方非自愿离婚,那么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些带着离婚协议书的男女双方,一般民政局的职员,是会按照规定给需要离婚的主体,颁发离婚证。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之中,会包含夫妻财产的分配,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都进行约定。若是无法约定的,那么就可以起诉离婚了。
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若夫妻双方能就离婚相关事项达成协商的,可依法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符合条件的,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就可领取离婚证,完成离婚手续。若无法协议离婚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破裂的,即可判决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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