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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禁止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在地下、水下具有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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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如何处置 在办案实践中,对此条还应注意以下二个问题:第一,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之外的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或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携带少量三级文物之外的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第二,为收藏或个人欣赏而将自己所有的文物携带、夹带出境的,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文物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带出国外营利的,则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没收财产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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