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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
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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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范围。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范围。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人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本节第211条的规定 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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