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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根据《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购买剧毒化品(属于剧毒化品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品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危险化品产企业、经营企业向销售剧毒化品(属于剧毒化品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品
违反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传授制毒方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媒体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涉毒广告、涉毒销售信息或者传授制毒方法信息,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84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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