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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
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驳回裁定错误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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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驳回裁定错误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许可诉讼。《》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驳回裁定错误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许可诉讼。《》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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