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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出资证明书进行确认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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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 涉及公司与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上面登记的股东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法律文件明确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章程、出资证明、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可以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涉及公司和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上述登记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在股东名册登记或名义变更之前,实质上的权利人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涉及股东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股东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2、通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 4、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股权。 5、在执行股权中还应完善登记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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