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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的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资金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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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使用手机电话、短信骚扰他人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5项的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你报案后公安机关就应该给予行为人治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掘工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执行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矿山企业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第四条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业卫生机构和矿山救护队.第六条矿山企业主管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矿山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搞好技术培训.对于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以及其他技术性较强工种的工人,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第八条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纳入计划,并不得挪用.第九条矿山企业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二、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三、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四、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五、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六、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控告.第二章国营矿山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章国营矿山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条开发矿藏,在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山建设和生产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和各矿山企业主管部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矿山安全,地质勘探报告书必须为矿山设计提供以下技术资料:一、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各含水层之间,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三、小窑、老窿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四、沼气、二氧化碳贮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倾向和煤尘爆炸性;五、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并圈定热害区范围;七、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八、钻孔封孔资料.第十二条矿山设计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审批矿山设计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矿山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第十四条每个生产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面的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区(采场、盘区),至少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出口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井下各主要巷道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指明通往出口的方向.第十五条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建立井口管理制度.煤矿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有自然发火、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第十六条井巷断面应当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需要.敷设管道、缆线和风筒,不得妨碍行人.正在使用的井巷必须经常维护,保持支架完好,水沟畅通,不得堆积杂物.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第十七条有自然发火、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和透水危险的矿井,每年要由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每季修改一次.编制和修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须经矿长审查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矿长和矿井总工程师应当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使他们熟悉在发生灾害时的避灾路线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流萤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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