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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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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若案件最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丁宁等租宝高管将最多获刑10年,罚金更最多只有50万元,量刑非常轻。当然,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租宝一案的最终量刑也不可轻易确定。
看具体情况。《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上面所说的有关非法集资多少钱判几年的答案,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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