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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在法律上并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子女才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在婚姻存续阶段,儿媳也只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而不对公婆承担...
丧偶儿媳没有赡养公婆义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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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没有赡养公婆义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从道义上来说,应予以照顾。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在婚姻存续阶段也只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并不承担真正的赡养责任。只有子女才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义务,这里的子女既包括自然血亲子女也包括法律拟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公婆不能要求丧偶的儿媳支付赡养费或者履行其他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继承权。
一般不能,除非有遗嘱指定儿媳继承遗产或者没有遗嘱但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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