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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
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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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量刑规定是:国有公司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量刑为:犯此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定金行为,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按定金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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